金州区、甘井子区、瓦房店市、旅顺口区、庄河市、普兰店 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训基地:
为加强我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充分发挥“举市体制”的优势,建立合理、有序、科学的体 育后备人才运行管理机制,保持和发挥体育后备人才方面的 基础优势,完成为辽宁省优秀运动队和2008年北京奥运会 中国体育代表团输送高水平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任务。大 连市体育局决定每年从体育彩票受益金中拨出人民币100万 元作为基地培训经费。为加强基地管理,特制定下发《大连 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大连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大连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和 管理,充分发挥“举市体制”的优势,建立合理、有序、科学 的体育后备人才运行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和办好大连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训基地, 是贯彻落实我市体育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训 基地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走国家办、社会办相结合的道 路,为全面提高我市运动技术水平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可持 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条 大连市体育局是大连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训基 地管理部门,负责我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各基地应成立以区市县、文体局、业余体校共同 组成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市县分管体育领导担任,设基地主 任、副主任具体负责。
第五条在几年来百所传统校的创建经验基础上,在业佘 体校中建立大连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训基地。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体育局所设的大连市竞技体 育后备人才培训基地。
第二章基地管理
第七条 各培训基地必须每年向大连市体育局履行一次注 册手续。做好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八条 各培训基地必须服从省运会、城运会组队的需要, 保证本单位运动员参加训练、比赛时间。
第九条 各培训基地要根据大连市体育发展的要求,合理 布局梯队建设,建立一套完善的人才选拔方法,使队伍年龄分 布合理。
第十条 各基地负有管理本区域运动人才不外流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培训基地必须向大连市体育局如实申报本单 位计划选招运动员的年龄组、人数、生源,经市体育局审查同 意后方可选招队员,并要严格按照《选材》标准。
第十二条 各培训基地招收集中食宿的运动员必须与驻地 临近的中小学生签订借读协议,保证运动员的九年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各培训基地必须与运动员监护人签订培训比赛 协议,与教练员签订执教协议,并向大连市体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 各培训基地必须按期上报下列文件:
1、 全年训练计划、冬夏训训练计划;
2、 全年及冬夏训工作总结;
3、 季度及年终财务报表。
4、 全年比赛情况总结。
5、 年度运动员输送统计表和接收单位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大连市体育局将定期检查下列文件:
1、教练员考核、业务学习记录;
2、 教练员、运动员档案;
3、 周、课时训练计划;
4、 财务收支明细帐簿及凭证。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十六条各培训基地教练员必须每年向大连市体育局履 行一次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各培训基地教练员要有年度、阶段训练计划和 总结,要有周、曰训练教案。
第十八条 各培训基地教练员要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完善 的智力结构,提高训练的科学性,克服盲目性。
第十九条 各培训基地教练员每年应在市级刊物以上发表 论文一篇。
第二十条 加强教练员培训工作,采用办班、组织研讨等 多种形式和组织老教练、老专家巡回指导等办法对各基地教练 员进行培训,促进教练员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参加大连市体育局组织的各种业务、学 术活动。
第四章运动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培训基地运动员必须每年向大连市体育局 履行一次注册手续,首次注册领取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 注册表明运动员的隶属关系,注册证是运动 员参加大连市各级比赛的资格证件。
第二十四条运动员交流将按照“大连市体育人才管理办 法”要求进行,不得私自交流。
第五章训练、竞赛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培训基地必须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 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系统训练。
第二十六条 各培训基地要注重全面身体素质的训练,严 禁超负荷和早期专项化,为从事系统训练打好扎实的身体素质 和基本技术基础。
第二十七条 要配合训练体制适当调整竞赛体制,使青少 年运动竞赛与训练要求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在基地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
第二十九条成立合作组和联谊会,在基地之间开展互访 和各种交流活动。
第六章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各区市县政府和文体局每年对各培训基地投 入经费标准为50, 000元(比例为区市县政府6,区市县文体 局4);经费投入按季发放,每个季度投入25%(在每季度第一 周内到位)。
第三十一条大连市体育局每年对各培训基地投入经费标 准为50, 000元,投入方式为以奖代投,具体方式如下:
1、 对命名为“大连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训基地”的单位, 大连市体育局将在每年年初划拨20,000万元作为当年启动资 金。
2、 每年年底大连市体育局将根据基地检查评估细则对基地 进行考评,凡考评达到90分以上的基地奖励12, 000元,达到 85分以上的基地奖励10,000万元,未达到85分的基地将限 期改进,否则取消其基地资格。
3、 大连市体育局对成绩特别突出的基地领导、教练员将在 每年年底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每次奖励金额不少于2, 000 元。
4、 各基地每年向市体校以上运动队输送每1人,奖励600 元-1, 300元不等(按接收单位和运动成绩评定)。
5、 每年剩余经费(滚动累积),将作为基地发展重奖基金, 对各基地输送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城运会、 省运会上取得成绩,对输送基地给予奖励(基地成立前一年输送 到市体校以上运动队的运动员所取得的成绩有效)具体奖励标 准如下:
获奥运会前6名奖励20, 000元,10, 000元,8, 000元, 6, 000 元,4, 000 元,2, 000 元;
获亚运会前3名奖励8,000元,5, 000元,3,000元; 获全运会前3名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
获城运会前3名奖励2,000元,1, 000元,500元;
获省运会金牌奖励1,000元。
第三十二条大连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训基地要设立专 门的独立帐户,保证专款专用。各投入方必须保证资金按时发 放。如一方违反要求,其他各方有权停止投入。
第三十三条 大连市体育局将随时检查各培训基地的经 费投入和使用情况,如发现有挤占、挪作它用的将分别给予停 止以后投入和取消基地资格等处罚。
第七章评定效果
第三十四条 基地每年向市业余体校以上运动队输送运 动员应占本单位在训人数的10-20%。
第三十五条 基地输送的运动员应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
以上标准。
第八章审定与命名
第三十六条 基地的基本条件:
1、 各区市县政府、文体局、重视体育后备人才培训基地 的建设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并保证对基地每年 投入经费50,000元。
2、 具有较好的体育场馆和器材,满足基地的曰常训练。
3、 具有容纳50人进行三集中训练的食宿条件。
4、 具有一支高水平高质量、热爱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教 练队伍。
5、 合理设置不同年龄段的梯队布局,使队伍的年龄分布 既有连续性,又适应参赛需要。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由所在区市县政 府、文体局择优申报。
第三十八条 大连市体育局经检查验收,由大连市体育局 统一命名为“大连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训基地”,并授予牌匾。
第三十九条对命名为“大连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训基 地”的单位将给予一定的经费投入。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大连市体育局对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基地给 予一定的奖励并增加经费投入。
第四十一条坚决抵制兴奋剂、虚报年龄等违反体育道 德、弄虚作假等行为。凡出现一例兴奋剂问题,取消其“大连 市体育后备人才培训基地”资格;凡出现一例虚报年龄问题, 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大连市体育后备人才培训 基地”资格。
第四十二条 鼓励基地有序有偿交流,凡未办手续私自交 流者,将根据《大连市体育人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 罚。
第四十三条 在基地申报审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一经查实取消其基地命名。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及大连市体育局其他有关规章 制度的基地,大连市体育局经研究可做出以下处罚:警告、严 重警告、减少投入、取消资格。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大连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关于《关于下发大连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