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市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了《大连市体育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起草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开门问策、集思广益,即日起,开展网上征求意见,诚挚邀请社会各界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征集时间:10月9日起至10月30日止
二、征集方式:
信函、电话、邮件等。
通讯方式: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49号大连市体育局
电话(传真):83681982
邮箱:13842659708@163.com
大连市体育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
(征求意见稿)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标准 | 备注 | ||||
法 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 | 《体育法》第八十七条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20日 | 无 | ||||
2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 | 行政许可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 | 《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 | 30日 | 无 | ||||
3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行政许可 | 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 企业法人 | 20日 | 无 | |||||
4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许可 | 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五条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20日 | 无 | |||||
5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 | 自然人 | 180日 | 无 | |||||
6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自然人 | 90日 | 无 | |||||
7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自然人、 法人 | 40日 | 无 | |||||
8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 自然人、 法人 | 30日 | 无 | |||||
9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 | 《体育法》第八十七条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 | 20日 | 无 | ||||
10 | 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法人 | 30日 | 无 | |||||
11 |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体育局 | 市体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 《体育法》第十三条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无 | ||||||
12 |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 | 行政处罚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 | 无 | ||||||
13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法》行为 | 行政处罚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 | 无 | ||||||
14 |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 行政处罚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无 | ||||||
15 |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 行政处罚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无 | ||||||
16 |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行政处罚 | 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企业法人 | 无 | ||||||
17 |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行政处罚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企业法人 | 无 | ||||||
18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 行政处罚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 | 企业法人 | 无 | ||||||
19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扰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行政处罚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企业法人 | 无 | ||||||
20 | 体育彩票代销者违反规定销售彩票 | 行政处罚 | 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 | 无 | ||||||
21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 | 行政处罚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 无 | ||||||
22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行为 | 行政处罚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市体育局、各区市县、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体育赛事 活动组织者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