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部门 | 共同实施部门 | 承办机构 | 工作对象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1 | 行 政 许 可 | 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查 | 体育类社会团体变更前审查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市 体 育 局 | 市 民 政 局 | 市体 育局 行政 审批 办公 室 | 法人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不得要求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向市民政局致函,同意申请人提出的变更登记事项请求,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同意申请人变更登记事项的函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体育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3.同上。 1-4.同上。 2.同1-2。 3.同1-2。 4.同1-1。 5.同1-2。 6.同1-2。 |
1 | 行 政 许 可 | 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查 | 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前审查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 市 体 育 局 | 市 民 政 局 | 市体 育局 行政 审批 办公 室 | 法 人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不得要求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3.同上。 1-4.同上。 2.同1-2。 3.同1-2。 4.同1-1。 5.同1-2。 6.同1-2。 |
1 | 行 政 许 可 | 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查 | 体育类社会团体注销前审查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市 体 育 局 | 市 民 政 局 | 市体 育局 行政 审批 办公 室 | 法 人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不得要求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向市民政局致函,同意申请人提出的注销登记申请,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同意申请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函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体育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3.同上。 1-4.同上。 2.同1-2。 3.同1-2。 4.同1-1。 5.同1-2。 6.同1-2。 |
2 | 行 政 许 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 市 体 育 局 | 无 | 市体 育局 行政 审批 办公 室 |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不得要求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下发《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由体育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1-3.同上。 1-4.同上。 2.同1-2。 3.同1-1。 4.同1-1。 5.同1-2。 6.同1-2。 |
3 | 行 政 处 罚 | 对体育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无 | 《大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体育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涂改、出租、出借、买卖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冠以行政区域名称的各类经营性综合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涂改、出租、出借、买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接纳未取得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手续的体育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 体 育 局 | 无 | 市 体 育 局
| 企 业 法 人、 公 民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行政执法检查(或者下级体育行政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举办冠以行政区域名称的各类经营性综合运动会;或者涂改、出租、出借、买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者接纳未取得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手续的体育经营活动的;或者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大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2. 同1。 3. 同1。 4. 同1。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2.同1。 6. 同5-1。 7. 同5-1。 |
4 | 行 政 处 罚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管理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市 体 育 局 | 无 | 市 体 育 局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涉嫌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行政处罚法》。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4.《行政处罚法》。 5.同上。 6.同上。 7.同上。 8.同上。 |
5 | 行 政 处 罚 |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市 体 育 局 | 无 | 市 体 育 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主体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行政执法检查,发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涉嫌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2.《行政处罚法》。 3.《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4.《行政处罚法》。 5.同上。 6.同上。 7.同上。 8.同上。 |
6 | 行 政 处 罚 | 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市 体 育 局 | 无 | 市 体 育 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行政执法检查,发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涉嫌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2.《行政处罚法》。 3.《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4.《行政处罚法》。 5.同上。 6.同上。 7.同上。 | |
7 | 行 政 处 罚 | 对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对经营过程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市 体 育 局 | 无 | 市 体 育 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主体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行政执法检查,发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涉嫌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2.《行政处罚法》。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4.《行政处罚法》。 5.同上。 6.同上。 7.同上。 8.同上。 |
7 | 行 政 处 罚 | 对不配合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行为处罚 |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市 体 育 局 | 无 | 市 体 育 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主体 | 1.立案责任:体育行政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存在拒绝、阻挠,不予配合执法检查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2.《行政处罚法》。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4.《行政处罚法》。 5.同上。 6.同上。 7.同上。 8.同上。 | |
8 | 行 政 确 认 | 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授予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市 体 育 局 | 无 | 市体 育局 行政 审批 办公 室 | 公 民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确认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不得要求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公布年度培训计划。具体包括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培训的主要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地点、教材、考试方式等。(2)组织培训和考试。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培训,统一安排考试。 3.决定责任:对通过考试的申请人,报请体育部门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做出批准决定的体育行政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颁发证书、证章。 4.送达责任:将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证章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由体育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 1-2.同上。 1-3.同上。 1-4.同上。 2.同1-1。 3.同1-1。 4.同1-1。 5.同1-1。 6.同1-1。 |
9 | 行 政 确 认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 第四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市 体 育 局 | 无 | 市体 育局 行政 审批 办公 室 | 公 民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确认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不得要求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运动员将申请材料递交其所在单位(学籍所在学校),经单位(学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申请单位提交所在区市县和先导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市体育局直属各训练单位负责本单位运动员的审核。审核单位在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体育局。 3.决定责任:市体育局对已接收初审合格的材料信息,将运动员姓名、性别、所在单位(学校)、运动项目、教练员、比赛名称、成绩等信息提供模版在申请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市体育局按规定每三个月下发正式文件授予运动员等级称号,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体育总局网站进行公布。并将正式文件上报省体育局,经省体育局审核、汇总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将上报材料与网站录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二级运动员证书寄到省体育局。 4.送达责任:收到省体育总局寄出的二级运动员证书后,市体育局将按程序办理证书发放事宜。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由体育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1.《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1-2.同上。 1-3.同上。 1-4.同上。 2.同1-1。 3.同1-1。 4.同1-1。 5.同1-1。 6.同1-1。 |
10 | 行 政 奖 励 |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无 | 【行政法规】《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市 体 育 局 | 无 | 市体 育局 行政 审批 办公 室 | 公 民、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不得要求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准予申请。 | 1-1.《体育法》。 1-2.同上。 1-3.同上。 1-4.同上。 2-1.同上。 3-1.同上。 |
11 |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 无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2000年11月10日颁布)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 市 体 育 局 | 市 民 政 局 | 市体 育局 行政 审批 办公 室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不得要求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向市民政局致函,同意申请人年检。 | 1-1.《行政许可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2.同上。 1-3.同上。 1-4.同上。 2-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3-1.同上。 |
12 |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无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 市 体 育 局 | 市 民 政 局 | 市体 育局 行政 审批 办公 室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不得要求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1-3.同上。 1-4.同上。 2.同1-2。 3.同1-2。 4.同1-1。 5.同1-2。 6.同1-2。 |
13 |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无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 体 育 局 | 市 民 政 局
| 市体 育局 行政 审批 办公 室 |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不得要求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准予申请。 | 1-1.《行政许可法》。 1-2.同上。 1-3.同上。 1-4.同上。 2-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3-1.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