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和先导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
为充分发挥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体育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正义、稳定社会预期的重要作用,提升体育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对体育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实现体育行政执法裁量依据制度化、行为规范化,健全完善全市体育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体育局研究制定了《大连市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大连市体育局
2024年6月6日
大连市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县(含先导区)两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适用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正、公开原则;
(三)过罚相当原则;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五)程序正当原则;
(六)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供述体育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体育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三)伪造、损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
(四)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同一违法行为被体育执法部门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违法的;
(六)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频次;
(四)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六)违法所得数额;
(七)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十一条 在体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充分考虑有关行政处罚裁量因素。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中,应当附有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以及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 开展行政处罚决定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以及依法对有关行政处罚进行集体讨论时,应当充分审查和考量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合法、适当,并做好相应的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体育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对应的裁量基准确定处罚种类、罚款金额。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由体育执法部门集体讨论决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告知作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定依据和裁量标准。
第十四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第十六条 《大连市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本实施办法的附件,是全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和《大连市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7月6日起施行,原《大连市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大体规发〔2023〕1号)废止。
大连市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1 |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 | 《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 轻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不予处罚。 |
一 般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 重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法》行为 | 《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 从 轻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般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 重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组织体育赛事活动。 | |||
3 |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 《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 从 轻 | 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七天以下,或者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下。 | 处实际损失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
一 般 | 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或者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造成损失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处实际损失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从 重 | 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15天以上,或者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 | 处实际损失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4 |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 《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 轻 | 期限内改正。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进行评估批评教育。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般 | 逾期未改正,未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造成破坏。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 重 | 逾期未改正,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造成破坏。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从 轻 | 期限内关闭。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进行评估批评教育。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般 | 逾期未关闭,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条件。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 重 | 逾期未关闭,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条件。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 从 轻 | 期限内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进行批评教育。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般 | 逾期未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 重 | 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从 轻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般 |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从 重 | 拒不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六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8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拒绝、阻扰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 轻 | 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般 | 对体育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不利影响。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从 重 | 有言语辱骂、肢体攻击等暴力抗拒执法行为。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体育彩票代销者违反规定销售彩票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 (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 (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从 轻 | 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 般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 |||
从 重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 轻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未对公共体育设施造成破坏。 | 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对公共体育设施造成破坏;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未对公共体育设施造成破坏。 | 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从 重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对公共体育设施造成破坏。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11 |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行为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 从 轻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一 般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从 重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备注:本基准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部分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