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大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大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大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市体育局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体育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体育局在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向社会公开体育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确保信息公示的一致性。

第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业务承办处室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职责,根据职责范围在公开载体上完成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开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按照规范的标准和格式,及时通过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公示栏等载体,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公开的事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体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执法依据;

(三)体育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四)体育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服务指南;

(五)体育“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六)体育违法行为查处流程图;

(七)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渠道;

(八)举报体育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九)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在组织开展体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公示的事项包括:

(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在完成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后,应当将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决定或结果及时公开,具体包括:

(一)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三)重大体育违法案件信息;

(四)“双随机”抽查结果;

(五)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或结果等信息不予公开:

(一) 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 可能妨害正常体育行政执法活动的;

(五) 不适宜公开的其他体育行政执法决定或结果等信息。

第十一条  体育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我局体育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经处室负责人内部审查后,按照我局信息公开公示程序,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在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上发布和更新。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建立完善体育行政执法信息撤销和更新等各项工作。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等情况,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职责调整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工作。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销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制度重新公开。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体育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认为我局体育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的,政策法规处经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体育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政策法规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汇总后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发布,同时抄送市司法局。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体育行政执法公示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体育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体育行政执法监督效能,结合市体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市体育局及体育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体育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包括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的记录活动。

第四条  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职能,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不得干扰或破坏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体育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

(一)现场监督检查体育行政执法行为;

(二)开展体育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体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条  体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项目。

(二)被检查单位(人)名称(姓名)、检查人和记录人姓名。

(三)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应当载明以下信息:

1.体育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监督检查权限和程序是否合法;

3.事实和证据是否真实准确;

4.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体育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或适当;

6.体育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7.其他应当记录的情况。

(四)检查人和记录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五)被检查单位(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七条  从事体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活动,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至少有一名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八条  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接受监督检查人员的询问,不得阻挠。

第九条  体育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交由被检查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行政执法监督,规范体育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体育局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  市体育局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体育行政执法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市体育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法制审核的具体程序、方式和时限等内容。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体育局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体育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政策法规处审核。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四)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五)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文字审核为主。

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核内容要求的,作出同意的文字审核意见,存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八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政策法规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政策法规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认为案件材料不符合审核内容要求的,应当提出存在问题的文字审核意见。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有关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政策法规处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策法规处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要经过集体讨论的,应当先进行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期限。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政策法规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大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大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大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为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政府部门执法能力,根治各行业各领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好政府公信力。中共中央、省、市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好落实好国家、省、市印发文件精神,市体育局结合我市体育行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大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大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大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简称体育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三项制度”具体包括《大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大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大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其中《大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共计17条,内容主要包括市体育局在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向社会公开体育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以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确保开展的各项行政执法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大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共计10条,内容主要包括我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体育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包括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其中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文书、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大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共计12条,内容主要包括我局在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体育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各项程序规定。

三、适用范围和对象

该“三项制度”主要适用于市体育局及行政执法人员在组织开展体育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履行行政执法信息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公开相关各项规定,以及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履行的程序性规定。

四、工作安排

组织做好“三项制度”落实工作,自觉做好接受省、市司法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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